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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发[1997]359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

09-29 川地税函发[1997]359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

川地税函发[1997]359号

全文有效

1997.12.09

内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请示》[内地函发(1997)112号]收悉,经研究,省局决定对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予以调整。其标准如下: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投资额的1%以内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征收率为1-1.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5-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2-2.5%;100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2.5-3%。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在此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以上标准从1998年元月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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