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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国税函[2000]169号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

09-29 成国税函[2000]169号 我要评论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

成国税函[2000]169号

全文有效

2000.06.21

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局直属三分局:

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2000]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表时间:请各地按通知要求,于每季度终了后2日内(逢周末顺延)将季度汇总报告表报送市局。

二、软件拷贝时间:请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局直属三分局于6月30日前带软盘(3.5寸)到市局所得税处拷盘。

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跟踪储蓄存款余额及结构的变化,对收入进行预测和分析,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从2000年第二季度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按季度汇总,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总局。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已通过税务系统电子邮件信箱传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各地国税局(所得税处)应及时从信息中心邮箱中取回《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电子文档,文件名为“××省(自治区、市)利息税报告表。XLS”,使用MS office软件中的制表软件(EXCEL)将有关数据填入上述电子文档,再通过信息中心邮箱将报表传送到“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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