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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2001]20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函[2001]207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1]207号

全文有效

2001.07.30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对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以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海外留学生在川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停止执行。同时,一律停止执行有关部门比照此条款制定的相应优惠政策,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权威性、统一性。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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