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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财预[2002]002号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所得税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09-29 成财预[2002]002号 我要评论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所得税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成财预[2002]002号

全文有效

2002.01.15

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支金库;

现将财预明电[2001]3号、川财明电[2001]1号、川财明电[2002]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中央关于打破按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级次,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的要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部分,原则上实行省与市、州共享。市与各区(市)县的财政体制也将相应进一步完善。在以上方案尚未正式确定以前,各区(市)县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入库问题

1、中央下划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50%部分就地(或集中)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分享的50%就地(或集中)缴入省金库。

2、原省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的50%部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分享的50%部分就地缴入省金库。

3、原市级、区(市)县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的50%部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分享的50%部分,就地缴入同级金库。

二、个人所得税的入库问题

所有个人所得税(含中央下划的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现行省与市(州)、市与区(市)县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执行,具体缴库办法及比例:税务部门比照增值税缴款办法填开税票,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中央级50%、省级17.5%、市级2.5%、区级30%的比例,由国库部门分别入库;其他区(市)县按中央级50%、省级17.5%、区(市)县级32.5%的比例,由国库部门分别入库。

三、待省与市(州)、市与区(市)县的财政体制确定后,再按确定的共享比例调库,具体调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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