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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0.31

       为了加强全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等规定,对达州市辖区内未建账或所得额难以核实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现将《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进行修改,予以公告。

       一、凡在达州市辖区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按本公告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见附表(《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征 税 范 围

计税依据

征收率

备 注

建筑业

按工程价款

1%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建筑服务等

娱乐业

按销售额

1.5%

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提供文艺表演等娱乐服务的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网吧、电子游戏厅、游艺等

住宿和餐饮业

按销售额

1%

含茶馆(坊、楼)、咖啡厅(馆)等

批发和零售业

按销售额

0.5%


交通运输业

按销售额

0.8%



拍卖不动产

按销售额

3%

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税法规定办理

个人财产转让

销售不动产、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按销售额

2%

个人财产租赁

个人房屋出租

住宅

月租金收入
(核定租金)

0%

月租金收入≤800元

1%

800元<月租金收入≤30000元

1.5%

30000元<月租金收入

非住宅

月租金收入
(核定租金)

0%

月租金收入≤800元

1.8%

800元<月租金收入≤30000元

2%

30000元<月租金收入

其他租赁

月租金收入
(核定租金)

0%

月租金收入≤800元

2%

800元<月租金收入

采矿业

按销售额

1%


制造业

按销售额

0.8%


加工、修理、修配业

按销售额

0.8%


教育业

按销售额

1%

含培训服务

文化体育业

按销售额

1%


邮电通信业

按销售额

1%

含快递服务

其他服务业

按销售额

1%


其他未列举的行业和项目

按销售额

1%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免税外

备注: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或季度销售额在9万元(含9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0%。

2.所列行业类别参照国标行业分类。

3.代开发票可比照执行(不含劳务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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