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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05]14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09-29 川国税函[2005]147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147号

全文有效

2005.08.02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关于申请汇总缴纳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成光银发[2005]112号)。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根据光大银行总行财务集中核算的管理需要和财务管理核算标准化系统的运行,辖内各支行财务已集中至分行一级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79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所辖成都玉双路支行、彩虹桥支行、三洞桥支行、锦华支行、小天竺支行、八宝街支行、武侯支行、天府支行、冠城支行所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汇总至成都分行统一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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