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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06.06.28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分配各单位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名额不变,以收入从高到低作适当调整。

二、要继续抓好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建档管理,具体规定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4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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