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理检查的通知
成国税函[2007]181号
全文有效
2007.10.09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国税发[2007]55号)的安排,市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范围
具有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义务的金融企业(包括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下同),重点是教育储蓄量较大和同比增幅较大的金融企业。
二、清理检查时间
开展清理检查时间为2007年10月至11月中旬。
三、清理检查所属期限
清理检查所属期限为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重大或同类问题应追朔到以前年度。
四、清理检查重点内容
(一)核对利息清单和明细账表,有无应扣未扣和少扣的问题。
(二)核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报告汇总表是否相符,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
(三)办理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是否为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的在校学生。
(四)教育储蓄是否采用实名制,是否以储户(学生)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以学生委托人开户的,不得作为教育储蓄。
(五)教育储蓄是否为定期储蓄存款,存期是否为一年、三年和六年。
(六)教育储蓄最低起存金额是否低于 50元,本金是否超过2万元。
(七)教育储蓄免税利息是否真实准确。
(八)教育储蓄是否存在多头开户。
(九)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是否有储户凭存折和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否按规定利率执行。
(十)支取“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是否从事非义务教育,章戳是否为行政公章。
(十一)教育储蓄逾期支取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所计付利息是否违规享受免征个人利息税的优惠。
(十二)教育储蓄提前支取的,是否全额支取,是否按规定利率执行。
请各局于2007年11月底前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理检查工作总结通过行业网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及主要处罚规定
二00七年十月九日
(只发电子文件)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10日印发
附件: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及主要处罚规定
第一部分 政策要点
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适用20%的比例税率(2007年8月14日前)。
二、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按照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
三、办理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的学生。
四、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学生)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帐户。
五、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 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六、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七、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八、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储户凭存折和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
(二)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按规定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九、教育储蓄逾期支取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十、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储户不能提供“证明”,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十一、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
第二部分 主要处罚规定
一、对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保管有关资料的,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1条、62条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为储户、金融机构非法提供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93条之规定,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对非法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处以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罚款。
三、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责成金融机构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并对金融机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