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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预[2009]16号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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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预[2009]16号

现行有效

2009.03.05

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的规定,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于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国家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程序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市级实行工资直发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取得的工资、津贴等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后,计算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通过工资直发系统计算,市财政局及时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代扣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直接缴入市级国家金库,并统一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扣缴申报,各工资直发单位不再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扣缴申报。部分未实行市财政工资直发的单位,应自行向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申报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支付除工资以外的其它所得时,应按政策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扣缴申报。

(三)本通知发出之前,各市级行政单位已扣未缴税款,由各单位自行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扣缴申报,未扣缴的单位应从2009年1月起通过工资直发系统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加大征管力度,严肃查处偷税行为

市地税局将定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违反法规的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附件: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2.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附件1: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补贴-费用扣除标准(目前为2000元)]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件2: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数

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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