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规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实施细则》等考评系列规范的通知
川科基[2018]13号
全文有效
2018-11-2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省重考评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2号)等文件要求,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规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实施细则》等考评系列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规则
2.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实施细则
3.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学科类)
4.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企业类)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1月27日
附件1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管理,规范省重评估工作,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2号)、《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8号)、《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9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评估是省重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和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建设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立省重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评估有机结合的制度,周期评估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条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省重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推动省重又好又快发展。考核和评估内容包括省重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考核和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考核和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省重考核评估规则与实施细则,确定参评省重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省重依托单位开展考核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考核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厅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省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省重的考核评估工作,省重依托单位应为考核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考核评估材料
第八条考核评估材料是省重考核评估的依据,主要包括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和评估工作总结等。
第九条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和评估工作总结由省重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和评估通知要求据实形成。报告和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考核评估期内取得,科研成果均须标注省重名称。
第十条省重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和评估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考核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考核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厅委托,拟定考评方案,受理考评材料,按省重类别和领域组织专家分组开展考评工作。厅(市)州共建学科类省重按照学科类省重指标进行考评,厅(市)州共建企业类省重按照企业类省重指标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考评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省重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考评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省重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一般不能作为评估专家参加考评。省重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考评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组织专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报告、评估工作总结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省重进行周期评估,并按考评指标进行打分和排序。
第十五条评估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初评专家组通过审阅省重评估材料,听取省重主任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
第十七条现场考察原则上选取初评得分的前30%和后20%。现场考察专家组可通过听取省重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等方式,形成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第十八条综合评议专家组根据初评结果,并结合现场考察的情况,对省重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和排序,形成省重周期评估意见。
第四章考核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分析和总结工作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并将完整工作档案资料提交科技厅。
第二十条科技厅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省重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考核和评估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年度绩效考核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重,不再列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序列。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重,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需整改的省重整改期为1年,1年后由科技厅组织专家复评,复评通过的省重评估结果定为“合格”,复评未通过的省重不再列入省重序列。
第二十二条不参加考评或中途退出考评的,视为考评不合格。周期评估整改未通过的、连续2年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重。
第二十三条省重实行激励机制。科技厅在官网面向社会公布省重年度绩效考核和评估结果。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和评估结果确定省财政后补助支持计划。对考核或评估优秀的省重,科技厅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根据省重后补助支持计划,对省重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重在参加考评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评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省重考核评估费用由科技厅支付。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管理,规范省重考核评估工作,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规则》,制定本考核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核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考核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省重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省重进行整体考核评估,突出对省重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省重类别和领域组织专家分组开展考评工作。厅(市)州共建学科类省重、厅(市)州共建企业类省重对应按照学科类、企业类省重指标进行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科技厅负责组织省重考核评估工作,并负责对外公布省重考核评估结果。
第六条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至少20个工作日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厅。评估工作方案包括省重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机构于每年11月部署次年省重评估工作,并对参评省重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推荐考核和评估专家,并报科技厅审批。学科类省重考核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省重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科研管理专家。企业类省重还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企业的专家。
第九条根据考评通知要求,省重每年年初将上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评估工作总结等,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三章年度绩效考核、初评及现场考察
第十条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审查年度绩效考核报告、评估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推荐专家,制定评估工作流程和详细的日程安排,经科技厅审批后确定。
第十一条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省重类别和领域,提出参评省重分组建议。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第三方评估机构为每组推荐7—9名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小组,同时推荐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包括管理专家1名和财务专家1名,省重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厅审核后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将初评结果打分排序中排名前30%和后20%的省重确定为现场考察对象,制定现场考察方案,经科技厅审批后通知参评省重。
第十三条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制订现场考察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考察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科技厅组织召开现场考察预备会,科技厅、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组成员、依托单位和省重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考察要求。科技厅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考察的标准和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五条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考察,专家组审阅年度绩效考核报告、评估工作总结等材料,听取省重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学术成果报告,提问质询,形成现场考察意见。省重主任(联合共建省重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报告评估期限内省重运行状况。
第十六条现场主要考察省重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省重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年度绩效考核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十七条专家组完成现场考察后组织召开综合评议会,交流、讨论对省重的评估意见。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厅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参加,并可随时向省重质询。评议会后,专家组向省重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并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八条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研究提出现场考察结论。专家组对省重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省重存在的不足。
第四章综合评议
第十九条综合评议工作采取集中会议评议的形式,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综合评议专家组不少于10人(参加了现场考察的专家不少于50%),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2/3,管理专家不少于1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第三方评估机构在现场考察后提出综合评议专家名单及综合评议时间,经科技厅审批确定后通知到专家和参评省重。
第二十一条综合评议会议由各参评省重主任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省重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省重主任报告。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议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参阅省重年度绩效考核报告、评估工作总结等材料,并结合现场考察的情况,对省重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和排序,形成省重周期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议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方评估机构向科技厅提交当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省重、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周期评估意见。
第五章考核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科技厅将在有关网站公布省重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并支持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转发考核评估结果公告。
第二十五条考核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于在评估期间内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或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等重大事件者,不得评为优秀,严重者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省重,科技厅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省重和依托单位须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1年的整改期限内完成省重整改和提交整改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收到省重整改报告后,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完成对省重整改情况的考查,主要考查内容为评估专家提出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整改期间的省重不具备获得省财政后补助的资格。整改通过者,可重新获得争取省重后补助的资格。整改未通过者,不再纳入省重序列。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完成整改和提交整改报告的省重,按照整改未通过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一个及以上省重处于整改期间的依托单位,在省重整改通过前,不再支持建设新的省重。有省重整改未通过的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再支持建设新的省重。
第六章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参评省重主任、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一条省重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甚至造假,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评估专家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参评省重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全力支持、主动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附件3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学科类)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要点 |
评 分 |
研究水平与贡献 |
50 |
定位、研究方向及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任务 |
12 |
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承担科研任务的能力较强,积极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数。科研效率较高,获各类项目经费。 |
|
创新能力和代表性成果水平 |
25 |
代表性成果能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促进四川省发展。代表性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我省重大需求中的贡献。成果转化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 |
|
||
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 |
13 |
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课题的组织情况。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课题的实施效果。 |
|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30 |
团队建设 |
15 |
省重主任与学术带头人的作用。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情况。引进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和效果;创新团队建设 |
|
人才培养 |
15 |
引进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青年骨干人才、研究生及其他专业人才培养情况等。 |
|
||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
20 |
开放交流及仪器设备共享 |
10 |
科技周等公众开放活动;开放课题设置,组织及成效。学术交流与合作。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较高。 |
|
运行管理 |
3 |
新增仪器设备或科研用房;仪器设备管理(台账)维护与运行(使用记录);经费使用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发布;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及预防措施;各种年报、总结、信息上报;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年会 |
|
||
依托单位支持 |
7 |
依托单位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非厅(市)州共建类);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厅(市)州共建类) |
|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学科类)
说明
学科类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学科类省重)指标体系主要从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三个方面评估,细化为8个二级指标。指标选取遵循科学性与代表性原则、独立性与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和动态发展原则、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全面科学评估的同时突出基础研究的重要性。权重的设定采用专家评分法确定。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定位、研究方向及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任务情况
省重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学发展趋势和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省重主要研究方向发展良好,有较强的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特别是评估期内承担了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省重有较高的科研效率,积极争取各类项目经费。
2.创新能力和代表性成果水平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内在省重主要研究方向上,以省重为基地、省重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代表性成果应是根据科学前沿和四川省重大需求所开展的、为促进科学发展或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为四川省发展决策等方面所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进展,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的汇总和拼盘。成果转化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
3.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水平
开展合作研究情况。作为本领域省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发展起到了辐射带动作用,积极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通过开展合作研究,促进协同创新与产学研相结合。共同发表论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注重顶层设计,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其部署体现了省重的发展思路。省重对历年自主研究课题重要性与实施效果有相应总结和改进计划措施,并产生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二、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
1.团队建设
省重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省重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宽阔的胸怀,能够团结和凝聚队伍,有充分的时间在省重工作,在省重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了主导作用。省重在各个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对本领域的科学现状和发展有深刻理解,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队伍结构合理、稳定,并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跃的创新团队。
2.人才培养
省重人员在国家级、省级学术组织、学术期刊中担任重要职务,在国家、四川省科技计划担任咨询专家。省重学术骨干在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制定了引进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聚集和稳定了一批优秀青年人才。省重各主要方向优秀青年人才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特别是40岁以下研究骨干比例及作用。注重对青年骨干人才、研究生及其他专业人才的培养。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1.开放交流及仪器设备共享情况
开展学术交流情况。积极参与科技周等公众开放活动。围绕主要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开放运行费中30%以上用于合作交流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省重开展合作研究,产出高质量开放研究成果。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重视吸引国内外一流学者到省重开展学术交流;积极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学术会议。
省重实验研究条件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并具有特色。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较高。省重具备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发明实验技术手段的能力。
2.运行管理
省重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建有仪器设备管理(台账)维护与运行(使用记录),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省重作为依托单位内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
针对省重发展设置自主课题、培养青年人才,取得良好效果。经费使用和管理规范,专项经费支出等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各项规章制度完备。有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及预防措施。按时上报各种年报、总结、信息等。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年会。
3.依托单位支持
依托单位的支持情况。依托单位优先支持省重的发展,在政策、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配套资金到位及时。按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每年对省重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4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企业类)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要点 | 评分 |
研究水平与贡献 | 55 | 关键技术研究水平 | 20 | 定位明确,研究方向符合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针对省重定位与研究方向目标所取得的关键技术水平。承担科研任务的能力较强,科研效率较高。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各类科研经费。 | |
创新能力和代表性成果水平 | 25 | 成果转化、投入产出比。代表性成果能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促进四川省发展。代表性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我省重大需求中的贡献。代表性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 | |||
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 | 10 | 开展自主研究情况和效果。开展合作研究情况和效果。 |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20 | 团队建设 | 5 | 固定人员总数及研发人员占比。省重主任与学术带头人的作用。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情况。引进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和效果;创新团队建设。 | |
人才培养 | 15 | 青年骨干人才培养、其他专业人才培养情况等。 | |||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 25 | 开放交流及仪器设备共享 | 5 | 科技周等公众开放活动;开放课题设置,组织及成效。学术交流与合作。 | |
运行管理 | 10 | 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持续保障能力;仪器设备管理(台账)维护与运行(使用记录);经费使用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发布;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及预防措施;各种年报、总结、信息上报;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年会 | |||
依托单位支持 | 10 | 依托单位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非厅(市)州共建类);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厅(市)州共建类) |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企业类)
说明
企业类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类省重)指标体系主要从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三个方面评估,并细化为8个二级指标,指标的选取遵循科学性与代表性原则、独立性与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和动态发展原则、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全面科学评估的同时突出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性。权重的设定采用专家评分法确定。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关键技术研究水平。
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学发展趋势以及国家及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针对省重定位与研究方向目标的关键技术具有较高的水平。主要研究方向发展良好,有较强的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特别是评估期内承担了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任务,产生了重大科研成果。集中精力承担和组织省级重要任务,有较高的科研效率。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数较多,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较多。
2.自主研究与合作研究课题的组织情况与实施效果。
组织团队开展对主要研究方向上的重大科学问题持续深入、系统研究,支持原始创新的研究。省重对历年自主研究课题重要性与实施效果有相应总结和改进计划措施,并产生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开展合作研究情况。积极组织、参与省级及以上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通过开展合作研究,促进协同创新与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合作研究的效果。
3.创新能力、代表性成果水平和投入产出比。
成果转化和投入产出比的情况。代表性成果数量较多,且代表性成果产生国际国内重要影响。代表性成果应是根据科学前沿和四川省重大需求所开展的、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代表性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1.团队建设。
省重拥有一定数量的固定人员,固定研发人员占比较高。省重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宽阔的胸怀,能够团结和凝聚队伍,有充分的时间在省重工作,在省重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具有引进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政策,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良好,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跃的创新团队。
2.人才培养。
制定了引进和培养优秀青年骨干人才的政策措施,聚集和稳定了一批优秀青年骨干人才。省重各主要方向优秀青年人才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特别是40岁以下研究骨干比例及作用。国际和省级千人计划、杰青、优青等引进和培养情况,其他专业人才培养情况。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1.开放与交流。
开放课题设置。围绕主要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省内外优秀人才来省重开展合作研究,产出高质量开放研究成果。科技周公众开放活动的组织情况。开展学术交流及技术交流情况良好,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省内外学术和技术交流,重视吸引国际一流学者到省重开展学术交流;积极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和技术会议。
2.运行管理。
省重实验研究条件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并具有特色,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持续保障能力良好,仪器和科研用房满足研发要求。仪器设备管理(台账)维护与运行(使用记录)完备,仪器设备使用率高。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较为完善,具有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及预防措施,各种年报、总结、信息上报及时。
3.依托单位支持。
非厅(市)州共建类省重的依托单位优先支持省重的发展,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厅(市)州共建类省重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良好。省重按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每年对省重进行年度考核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