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行有效
2010.09.30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18号)精神,现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应对需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单独申报。在未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前, 不得对出口企业尚未上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
二、目前对以下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需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
1、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商品出口;
2、出口企业预申报出现美元换汇成本超过9元的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出口《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所列关注商品,凡同一关联号(注:报关单上的1笔货物作为1个关联号)项下的出口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出口货物。
4、出口企业出口《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所列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或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关注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第二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171号)规定,对预申报出现“供货企业为特别关注企业”提示的企业。
关注商品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税函〔2010〕367号] 目录中列出的商品,主要是服装、寝具、箱包、电子产品、化妆品、眼镜、家具、水产品等。
三、出口企业在对需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的出口退(免)税单独进行正式申报时,应同时报送根据报关单号填报相应的《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及其附表以及有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需要函调的业务,由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发函调查。
需要函调的业务,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商品出口需要通过函调核实的,应对从供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抽取供货金额、数量较大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对出口企业首次从多家供货关注企业购进商品出口(注:同一关联号项下),应对从多家供货关注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分别从中抽取供货金额、数量较大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对同一关注企业开具的其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出口货物,未收到复函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收到复函后可办理出口退税,对预申报出现“供货企业为特别关注企业”提示的疑点,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填写《计算机审核疑点挑过认定表》。
外贸企业预申报出现换汇成本超过9元/美元的出口货物需要通过函调核实的,应对从供货企业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未收到复函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收到复函后可办理出口退税,对预申报出现审核疑点的,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同时填写《计算机审核疑点挑过认定表》。
出口企业出口《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所列关注商品,凡同一关联号(注:报关单上的1笔货物作为1个关联号)项下的出口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以及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或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的出口货物需要通过函调核实的,应对从供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抽取供货金额、数量较大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对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注:同一关联号项下),应对从多家供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分别从中抽取供货金额、数量较大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对同一企业开具的其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出口货物,未收到复函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收到复函后可办理出口退税。
五、过去已发函调查回函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可不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提供原回函的复印件。对预申报出现审核疑点应填写《计算机审核疑点挑过认定表》。回函一年内指过去税务局对同一销货企业调查回函时间与目前出口企业需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式申报出口退税时间不超过一年。
六、有下列情形,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提供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
1、外贸企业预申报出现美元换汇成本在8-9元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同时填写《计算机审核疑点挑过认定表》。
2、 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或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应填写《出口关注商品数量、单价增长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
七、对已申报暂未审核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18号)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调整。
八、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我局2010年9月10日制发的《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的补充通知》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