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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发[1995]35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完税证”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发[1995]35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完税证”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5]35号

全文有效

      为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省局统一印制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完税证”(样张附后),(略)各地从1995年5月1日起启用,原契税税票即停止使用。契税完税证和发放管理由省局计会处负责,并严格纳入地方税收票证管理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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