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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发[1995]85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川地税函发[1995]85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发[1995]85号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98号文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向其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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