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科协系统科技服务机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5]第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月5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川地税发[1994]2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科协系统科技服务机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我市范围内独立核算的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比照科研单位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暂免征收所得税的范围,仅限于经市科委设立在市科协的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并盖章的合同履约后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三、上述合同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市科协咨询部审核,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四、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