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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见附件)。

  二、纳税人经营多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5%。

  四、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官网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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