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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9.29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1993〕146号)的规定,为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统一,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现就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全市统一为: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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