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06.04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函〔2008〕262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并将清算工作纳入日常征收管理,要通过清算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制度、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二、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和要求,在认真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自查和准备接受省局的督导检查。凡在“5.12”汶川大地震中受灾严重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此项工作。
三、督导检查(含自查)情况于12月15日前书面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