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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0〕2号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的公告

09-29 公告〔2010〕2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的公告

公告〔2010〕2号

全文有效

2010.09.26

现将《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确定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3.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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