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行业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工发[2014]27号
全文有效
2014.4.21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为推进落实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建筑安装行业拨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问题的批复》(工财字〔2012〕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拨缴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全国总工会文件规定,建筑安装行业各工程项目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实行税务代征的地方,纳入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代征范围
二、在2014年内,省内跨市(州)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属项目单位,如已在注册地依法按时足额解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且在施工地无新增用工,凭注册地工会或地税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和市(州)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工程项目所在地地方工会应予认可;在施工地如有新增用工,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自2015年起,省内跨市(州)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属项目单位原则上都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三、省外来川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属项目单位,依据全国总工会批复精神和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总工办发〔1997]60号),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一律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工财字〔2012〕15号文件不改变现行工会经费分成体制,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川单位、省产业(局)工会和省总工会直管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所属企业跨地区承揽建筑安装工程的,应当按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地方工会解缴工会经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