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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全文有效

2018.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有关规定,现依法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适用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二、核定征收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核定征收率表

      

核定征收率(%

(一)制造业

0.8

(二)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8

(三)交通运输业

1.5

(四)饮食业

1.2

(五)娱乐业

1.5

(六)个人销售非住宅存量房

2

(七)建筑业

1.5

(八)其他行业

1.2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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