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全文有效
2018.10.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6〕18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娱乐业0.8%;其他行业0.5%。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对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发〔1997〕359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规定的下限标准。
三、本公告现予以发布,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以上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经营所得。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
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进一步释放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明确全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为:娱乐业0.8%;其他行业0.5%。同时明确了上述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发〔1997〕359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规定,对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明确执行下限标准。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开始实施。因此公告明确适用于以上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