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8.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及情形
适用于广元市辖区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且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均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执行标准见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附件1
国家税务局总局广元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序号 |
行业 |
征收率(%) |
1 |
(一)货物运输 |
1 |
2 |
(二)销售不动产(非住宅)、转让无形资产 |
1.5 |
3 |
(三)娱乐业 |
1.5 |
4 |
(四)其他行业 |
0.8 |
5 |
(五)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 |
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