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8.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对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在巴中市范围的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见《巴中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附件)。
符合适用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确定所属行业及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适用于以上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经营所得。《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预征)征收率的公告》(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巴中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序号 |
行业类别 |
计税依据 |
附征率(%) |
1 |
农、林、牧、渔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含) |
0.4 |
2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制造业;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业(不含个人房屋租赁);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含) |
0.8 |
3 |
建筑服务,以及核定征收纳税人承接建筑、安装、装饰工程 |
按工程价款 |
1.2 |
4 |
交通运输业 |
按销售额 |
1.2 |
5 |
其它行业 |
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含)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