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7.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修改)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修改后的全文(附件2)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各县(区)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的全文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文号 |
发文日期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资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国产免检小型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
资国税发〔2010〕32号 |
2010年12月16日 |
国产免检小型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 |
国产免检小型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由各县(区)税务局负责办理。 |
2 |
资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阳市国家税务局服务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10条措施》的通知 |
资国税发〔2015〕82号 |
2015年7月9日 |
市局制定了《资阳市国家税务局服务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10条措施》, |
市局制定了《资阳市税务局服务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10条措施》, |
3 |
资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
资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 |
2016年7月5日 |
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规定,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7月1日起,应当使用由国税机关印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 |
特殊情况经省税务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规定,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7月1日起,应当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
4 |
四川省资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
资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3号 |
2017年12月28日 |
我局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
我局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县(区)税务局。 |
2.修改后的全文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