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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9.9.25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工作要求,现就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提出的“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工作要求,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将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南充市辖区内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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