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8年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告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20日
为全面掌握我省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税源,加强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省国家税务局决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的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从1998年6月20日起到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998年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向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或税务登记手续。
二、纳税人均应在8月1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查验,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验证申请审批表》,经审核无误后,在税务登记证件的正本、副本上分别粘贴激光防伪验证标志。
按规定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新开业户,应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按照规定申请查验。
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应回其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验证事宜。
三、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进行查验。
四、 纳税人应将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的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亮证经营。
五、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的国税机关视其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向其出售发票, 需要填开的,到主管国税机关按次开具;
(二)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三)有偷税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验证不适用本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