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8]04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16日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一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8]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75号文件和我局《关于切实加强地税稽查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26号)贯彻落实到实处,确保以稽查促征管新税收机制的运行,进一步提高整体的税收征管水平。
二、各级地税局应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机构,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我局规定的最低限度配备税务稽查人员,使税务稽查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三、各级地税稽查机构要根据总局和我局的总体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开展稽查专项业务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品。
四、各级地税局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查出的应补税金必须限期足额收缴入库;对偷税事实一经确认必须按规定处以罚款,要抓好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通过新闻媒介公诸于众。
对拒不补交或拖延应补税款的纳税户,坚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五、各地、市、州于11月底前将本地贯彻执行国税发(1998)75号、川地税发(1998)026号文的情况汇总报送总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