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通知
津财综[2004]7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31日
各财政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分局:
为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请认真遵照执行。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