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报送2017年度同期资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8.10.8
开发区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关联交易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现将企业报送2017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企业的报送范围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二)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三)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四)可以不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总局2016年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五)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无论是否符合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都应按规定准备并报送2017年度同期资料:
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
上述企业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研发失败等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关联方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二、同期资料的准备、报送时间及要求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除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免于报送情形之外,应当报送同期资料的企业应于2018年11月7日前将2017年度同期资料纸质材料报送我局国际税收管理科。纸质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电子文档发至邮箱kfsw_gjk@163.com。电子邮件标题及附件统一命名为“2017同期资料—企业名称”。
2017年度同期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相关规定的内容认真进行准备,凡不按照规定内容准备或准备内容不完整的同期资料,在规定报送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报送。
应报送同期资料的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报送的,书面写明原因和延期报送时间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国际税收管理科。
三、同期资料报送相关税务风险提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的罚款。
2.对不按照规定准备、保管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企业,我局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并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列为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对象。
四、联系方式及资料报送地址
联系人:吴小乔022-25202319;岳凯022-25202391。
资料报送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开发区管委会B区三楼开发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