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8.9.29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加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的公告》(2018年第21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办税服务厅作为车辆购置税的新增缴纳地点,现将车辆购置税相关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提示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内容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
2、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具体内容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