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72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个体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须报区局审批,各地通过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系统上报正式文件及认定初审表(附件一),此项工作于2001年12月28日前完成。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如果其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各地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