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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办[2001]第9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新国税办[2001]第95号 我要评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1]第9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2月20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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