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事项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6月30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现就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按15%优惠税率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应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明确列示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及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见附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本公告施行前,符合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2年第2号)办理备案的,对本公告施行前已备案年度无需补办备案手续。
三、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属于国家现有产业目录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纳税人,符合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但因未办理备案手续而未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四、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如仍符合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应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如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