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10日
经新疆国税局研究决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2年第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文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新疆国税局
2015年3月10日
关于《新疆国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新疆国税局发布了《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后续管理,便于征纳双方学习和具体操作,现就公告出台的必要性解读如下:
为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统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对税务行政事项审批及备案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依法治税,深化简政放权,提升服务水平,便于税企双方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对企业所得税批准类及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及基本规范进行了明确。
为此,新疆国税局决定废止2012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废止后,对《纳税服务规范》已经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纳税服务规范》进行办理。
对《纳税服务规范》没有明确的西部大开发、减免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分享部分、新疆困难地区、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照现有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