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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新疆国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新疆国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10日

        经新疆国税局研究决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0年第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文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新疆国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新疆国税局发布了《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求,便于征纳双方学习和具体操作,现就公告出台的必要性解读如下:

        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新疆国税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与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及其相关后续要求不完全一致。

比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并没有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对上一年度已经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当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鉴定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为此,新疆国税局决定废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后,核定征收范围、标准及核定征收率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等一系列后续规范管理要求执行;核定征收程序按照税收征管流程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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