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新疆  >  新地税四字[2000]00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2000]00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09-29 新地税四字[2000]007号 我要评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2000]007号

全文有效

1999.10.25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各地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偏松,有些地区至今尚未对这一部分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1999年底前,各地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尚未办理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0月25日国税函〔1999〕697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4月14日新地税四字〔2000〕007号通知转发)

补充规定: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时间为2000年7月1日。

二、各地接此通知后,请与当地证券公司取得联系,并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同时,要求各证券公司及早做好代扣代缴税款的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4月14日新地税四字〔2000〕007号通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