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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力发电厂大坝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力发电厂大坝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13日

云和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力发电厂大坝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云地税政(1997)63号悉)。我局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水利工程大坝内设机组的水力发电厂,其大坝是特殊厂房,应属房产税征收范围。因此对紧水滩水力发电厂,石塘水电站大坝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考虑其特殊情况,具体计税依据和征收方法,由你局根据征收对象具体情况,提出方案,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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