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纳税人预警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绍市地税征[2004]1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9月28日
市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及各有关处室:
为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税源变动情况,进一步增强税源管理的预见性,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纳税人预警信息报告制度。
一、纳税人预警信息报告制度的概念
纳税人预警信息报告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征管、稽查工作中掌握的信息,利用计算机分析功能,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生产经营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以达到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目的的一项管理制度。
二、纳税人预警信息报告的范围及对象
对上年度实缴地税、费、基金(不包括养老、医保、残疾人保障金等六项基金,以下同)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相同)以上的纳税人或行业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预警信息报告。
1、连续二个月以上不申报或零申报(指主税种,且不受跨年度限制);
2、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且时间超过2个月以上;
3、到查询日的上月止,无正常原因当年累计入库税收收入(按所属期)或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30%以上;
4、无正常原因当月内连续三次购买发票且每次购买的数量均达到限定量;
5、重点税源企业连续两个月税源波动幅度30%以上;
6、准备搬迁到异地经营的或在外地投资数额较大;
7、税务稽查中发现偷税数额50万元以上或偷税数额占当年应缴税款50%以上的以及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
8、被有关部门提起诉讼且数额较大(超过注册资本50%)或主要生产设备被有关机关查封而面临倒闭的;
9、有未入库的延期缴纳税款,且面临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的;
10、企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生产事故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死亡、失踪的;
11、通过合并、分立、转制、注销,有转移资产或逃避纳税倾向的;
12、各单位认为需要预警报告的其他纳税人。
三、纳税人预警信息报告的程序
1、预警信息报告按照“分级监控”的原则实施。
2、对上述需预警报告的1至5项信息指标,由信息中心负责在TF2000中编制外挂查询软件。各税务分局应用查询软件每月进行整理、分析和监控,发现有预警信息的,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其中对已采取措施仍未改正且时间超过2个月或欠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每月20日前将有关信息上报征管处(纳税人预警信息报告单附后)。
对上述其余6至12项信息,由各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收集、分析、监控,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上报征管处,其中情况特别紧急需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在发现的当日上报(可口头先汇报,事后再补办手续)。
3、征管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信息及处理意见及时进行汇总,并会同计财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局领导,同时将局领导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四、纳税人预警信息报告的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纳税人预警信息报告既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新《征管法》、强化税源管理、防范税收风险的必要途径,又是加强税收征管效能建设,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对全体干部中进行认真的动员和宣传,统一思想,群策群力。
2、纳税人预警信息报告要与纳税评估结合起来,通过建立纳税人预警信息报告制度,为纳税评估提供案源,同时,通过纳税评估可发现有关预警信息。
3、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纳税人预警信息报告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