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杭地税一[2004]204号
全文有效
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度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并已享受2003年度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
二、年检内容及要求
2003年度已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年检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年度检查联系单》和审批所依据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就业援助证》(A证)等证,各局审核后在证上记录已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内容、经办人,并在“经办部门”栏上盖“xx地税”章(印章式样:长1.5cm、宽1cm,文字用5号宋体横行排列),该章由各局自行刻制。
三、年检时间:2004年5月20日至7月31日。
四、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应追缴已减免税款。
五、其他
1、各局应加强对已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管理。
2、请各局在8月30日前将年检总结,包括年检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上报市局税政一、二处和征管处。
3、萧山、余杭、各县(市)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