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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嘉地税征[2003]19号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欠缴税款人员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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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欠缴税款人员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嘉地税征[2003]1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14日

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加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体现税法的严肃性,防止税收流失,根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2]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现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以下简称“报备对象”)的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报备对象的确定

  (一)税务机关报备不准出境的对象主要是欠税行政违法人员,即欠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且没有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具体为:

  1.欠税人为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报备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2.欠税人为法人的,报备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3.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报备对象为其负责人;

  4.实行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为报备对象。

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二)列入限制报备对象出境活动的欠税额度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10万元人民币以上,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1万元人民币以上,欠税时间为3个月以上。其中稽查局查补的偷、抗、骗税的欠税,不受此额度限制。

  二、报备程序

  (一)各征管局、稽查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报送条件的报备对象,按户一式三份填写《税款欠缴人基本情况表》(见附表),报经局长批准后,将第一联和报备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一并上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征管处负责审核后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二)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征管局、稽查局应于5日内上报撤销备案:

  1.已缴清所欠缴税款、滞纳金;

  2.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滞纳金的担保;

  3、已依《破产法》程序宣告破产,并已缴清法院判决应清偿欠缴税款、滞纳金。

  各征管局、稽查局根据上述报备对象的缴清欠税或提供纳税担保情况,填写《税款欠缴人基本情况表》第二联,经局长批准后,将第二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征管处审核后填写《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各征管局、稽查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到位。要严格掌握时间要求,及时上报,不得拖延。对应报未报、应及时报未及时报或在办理过程中发生漏报、漏控,致使限制出境的欠税人员领取出国(境)证照出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符合报备条件的报备对象,各征管局、稽查局要认真调查核实,仔细搜集欠税人相关资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还要做好对报备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在报送市局前告之其因欠税而作为不准出境报备对象所带来的后果。

  对报备对象在报备期间,各征管局、稽查局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快使报备对象缴清欠税,力争早日撤销备案。

  (三)各征管局、稽查局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欠税情况作一次全面清理。对符合报备条件的,须在3月5日之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附件:欠 缴 税 款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编号:

姓 名 曾用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 生 地 省 市 县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出入境证件

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 电 话

现 住 址 电 话

户口所在地

单位性质 税务登记证号

欠缴税款和滞纳金

情 况 欠缴税种、滞纳金名称 金额 所属期限 说明

合 计

其中:1、

  2、

  3、

  4、

  5、

报送单位

意 见

  经 办 人: 局 长: 年 月 日

以下是当报备对象缴清欠税、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时填写

报送单位

情况说明及 意 见

  经 办 人: 局 长: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第一份:符合报备条件的报备对象,按规定填写后上报市局;第二份:当报备对象缴清欠税、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时,按规定填写后上报市局;第三份:基层局留存。

抄送:嘉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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