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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2006]9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一稽查业务表证单书式样的通知

09-29 浙地税发[2006]98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一稽查业务表证单书式样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98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2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稽查执法行为,保证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经多次征求各地意见,省局重新制定了稽查业务表证单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关于印发全国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稽查工作的实际,我们在保证总局稽查业务执法文书(42个)规定格式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取消了下户批准书、税务稽查专用证明等文书,经过多次讨论修改,统一了106个稽查业务表证单书,基本涵盖了所有稽查业务范围。

  二、各级地税稽查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重新制定、修改、统一全省稽查业务表证单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文书。省局将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稽查业务表证单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三、凡是总局和省局统一格式的稽查业务表证单书(特别是对外执法文书),各地必须保证使用,不得擅自删减、变更内容或自行制订。若统一文书无法满足当地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各地可以在简要、便于操作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有关文书。

  四、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如有自行增加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五、此次稽查业务表证单书的重新制定,是对稽查工作流程的进一步规范,各地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稽查局。

  此次下发的全省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全省统一稽查业务表证单书式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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