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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地税政[2006]121号瑞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瑞地税政[2006]121号 我要评论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瑞地税政[2006]12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税源管理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征收方式。对我市范围内转让个人住房的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按转让收入扣除购置原值和相关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优惠政策。(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由纳税人(出售方)填写《个人出售居住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免税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从市场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出售方),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先收纳税保证金的方式,待在一年内重新购买住房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3.执行时间。本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对七月底前已办理交易手续的(以房管局收件收据时间为准),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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