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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税政[2008]91号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每吨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的通知

09-29 金地税政[2008]91号 我要评论

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每吨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8]9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24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鉴于我市一些石灰石矿的开采也已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根据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2007年提供的市区岩石不同爆破方式实际炸药单位清耗量说明,现将我市石灰石每吨炸药开采量资源税计税定额调整如下:

  一、采用中深孔爆破的: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调整为8000吨。

  二、采用浅眼、浅孔爆破的: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仍为13000吨。

  纳税人自2008年12月1日起购买的炸药按新的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标准执行,此前购买的炸药仍执行原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13000吨的计税定额。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纳税人在缴纳资源税时,需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提供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生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凡纳税人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仍适用浅眼、浅孔爆破计税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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