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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8]1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

09-29 浙地税函[2008]1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此文件第三条已被废止。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第三条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16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8年1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2007年度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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