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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税字[2007]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两个以上买受人联合购买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契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09-29 浙财农税字[2007]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文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废止,请参阅该文件相关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两个以上买受人联合购买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契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7]5号

全文失效

2007年3月27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关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买受人联合购买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所涉及契税征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两个以上的买受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能分别以其中各个买受人为纳税主体,按照其安置原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人数比例来判断是否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第五和第六条规定的土地、房屋契税优惠政策。两个以上买受人安置的原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人数不得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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