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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地税发[2015]67号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商业企业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的通知

09-29 衢地税发[2015]67号 我要评论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商业企业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的通知

衢地税发[2015]6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10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管理,及时组织印花税入库,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调整为100%,请遵照执行。同时,《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几项税收政策的通知》(衢地税发[2008]18号)第一条第二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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