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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14]31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09-29 浙地税函[2014]31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浙财税政[2016]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函[2014]314号

失效

2014年12月5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现对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72号)补充通知如下:

  对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限额内依次减免的税费种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即:对企业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3年内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每户每年9600元,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对《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解读

  一、《补充通知》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对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限额内依次减免的税费种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需要对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72号)进行补充。

  二、《补充》主要内容

  对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限额内依次减免的税费种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即: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定额、限额标准,即对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3年内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每户每年9600元,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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