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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26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方便纳税人,不动产交易征收机关不变、办税场所不变、办税流程不变。

  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州市区办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网点如下:

办税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鹿城分局不动产权属登记申报点 鹿城区府东路561号市住建委大楼一楼 88899601
龙湾分局不动产权属登记申报点 龙湾区机场大道1659号龙湾区房管大楼二楼 86355180
瓯海分局不动产权属登记申报点 瓯海区洲洋路2号瓯海区行政中心2号楼一楼 85771177
开发区分局不动产权属登记申报点 明珠路850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1109室 86996820

  咨询投诉电话:88000000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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