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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玉环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

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玉环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腾笼换鸟”力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0号)精神,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划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级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具体等级为:玉城街道、坎门街道(不含原里黄乡行政区域)、大麦屿街道(不含原鲜迭镇行政区域)、楚门镇、清港镇行政区域,滨港工业城、漩门工业城、县医药包装产业功能区、芦浦漩门工业区的区域为一级;坎门街道原里黄乡、大麦屿街道原鲜迭镇、芦浦镇(不含县医药包装产业功能区和漩门工业区)、干江镇(不含原栈台乡行政区域,但包括小屿门工业区)、沙门镇(不含滨港工业城)行政区域,龙溪工矿区的区域为二级;干江镇原栈台乡行政区域(不含小屿门工业区)为三级。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为: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划分范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并由县地税局负责解释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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