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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发[2014]5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浙国税发[2014]51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4]5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14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宣传力度,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扩大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及时公告、宣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操作流程等,让广大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知晓政策,熟悉流程,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二、对2014年4月份已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但未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下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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